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3号
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金沙江路中段(八角井镇双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02942439。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1层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6819F。
法定代表人:熊涛。
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账号为4402××××7489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账号为8111××××0601的银行存款共计43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账号为4402××××7489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账号为8111××××0601的银行存款,共计43万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林小萍
人民陪审员 刘亚琴
人民陪审员 邱文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