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5号
申请人:德阳市富光建材厂,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袁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3733416185N。
投资人:杨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昀,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1层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46819F。
法定代表人:熊涛。
申请人德阳市富光建材厂与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20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有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武陵支行账号为5005××××1539_1的存款8200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20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