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洪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成都洪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执保832号
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江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7171952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89002611Q。
法定代表人:邬*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与被申请人成都*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7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为成都农商银行新都支行宝光分理处,账号:022206020120010001021)的冻结,金额为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