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洪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成都洪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财保225号
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洪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东街******。
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与被申请人成都洪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751号民事裁定书,对成都洪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0222060201200100xxxx1(开户行:成都农商银行新都支行宝光分理处)银行账户的存款100000元予以查封。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川0114执保751号一案中对成都洪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0222060201200100xxxx1(开户行:成都农商银行新都支行宝光分理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金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