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区建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10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A座A1201-A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8339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中湘建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周家河村四组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QNY46D。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湘建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2]2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工资差额等合计165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8元。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2023年3月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00元。2023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2月23日向其支付执行款165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院依法将上述款项16500元扣缴执行费148元后退回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2]23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48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扣缴,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湘建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