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0308行审855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法定代表人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健坪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A座A1201-A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8339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122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1224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增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