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2091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芳草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407269Q,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嘉鹿弄16号。
法定代表人孙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神骥感知农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大市村椿里原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史志荣。
申请执行人昆山芳草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神骥感知农场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第14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确认:被告江苏神骥感知农场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芳草地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在执行人(2018)苏0583执7462、7463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要求被执行人迁出其租赁的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座落于潮湾、独芋超柒的256.78亩(经实测为266.417亩,含鱼塘33.804亩)土地以及位于昆山市张浦镇陈高潮湾、姚河浜的398.725亩土地,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
5、本院依法委托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8330棵树木进行评估,评估价格3670161.60元。
6、本院作出(2018)苏0583执74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树木,经过一拍、二拍均无人竞买而流拍。
7、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不同意接受被执行人的树木抵偿债务。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8、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51581.44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吴登超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