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6197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腾川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北门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腾川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