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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苏沭阳圆觉禅林、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813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沭阳圆觉禅林,民办非企业单位,代码 51043125-7,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大连路北侧圩东河东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80789U,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泰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1970932R,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大连东路北侧圆觉禅林。 法定代表人:张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腾川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8185662K,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门北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沭阳圆觉禅林、***、**(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沭阳泰苑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腾川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57元,减半收取62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