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2民初197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江苏某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