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2民初10511号
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6813550920。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210396182。
被告: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009310336。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艳荣
人民陪审员 孟祥文
人民陪审员 丁杰慧
二0二0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