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学与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9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马学,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县。
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93XXXX。
法定代表人:于大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本院在执行马学与***、***、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15日向***、***、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飞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3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