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传运。
被执行人: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原日照铁路建筑工程处)。
申请执行人张传运与被执行人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原日照铁路建筑工程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原日照铁路建筑工程处)在诸城市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一案的案件执行款300000元继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转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