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9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0938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肖致全,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肖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肖致全名下无房产,车辆暂未发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