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民终2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同,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长江,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大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0938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山长江、山东乐成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9月25日两次按照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其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1612元及逾期不交的后果,但上诉人***拒收邮件,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