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巨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3财保95号
申请人:贵州巨东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天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983819199。
法定代表人:元庆满。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剑勇。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梦里水乡天**楼**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7481224M。
申请人贵州巨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巨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9134.5元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贵州巨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全标的为949134.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9134.5元。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巨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