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403民初784号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理市树和藤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浩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理市树和藤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市树和藤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4元,由原告大理市树和藤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波
法官助理孙婷婷
书记员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