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2财保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莆田市中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做出(2019)闽0302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元。莆田市中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与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中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少斌
法官助理 陈捷勋
书 记 员 李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