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157号
上诉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九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辰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薛闳引
审 判 员 田始凤
法官助理 丁寻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