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626民初2490号之二
原告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闽0626民初249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以2185965元为限,期限为一年。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艺芬 审 判 员 陈月寒 审 判 员 杨桂芬
法官助理 庄雯婧 书 记 员 方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