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煤田地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初226号之四
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诉被告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集团)、福建省煤田地质局(以下简称煤田地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集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煤集团与东辰集团于2019年2月28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厦漳高速B2合同段项目损失金额为29568999.07元,中煤集团与东辰集团按照35%及65%分摊,即中煤集团承担10349149.67元,东辰集团承担19219849.40元并支付给中煤集团。2、还款方式及时间:协议签订后二十日内东辰集团向中煤集团指定账户支付730万元人民币(以双方合作的所有项目相关款项抵扣方式支付,不足部分用银行转账方式补足),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至1100万元人民币,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至1500万元人民币,2019年12年30日前付清全款。3、东辰集团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已提供1200万元的资金并办理司法冻结。4、5、6、对相关案件的后续处理、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约定。 东辰集团于2019年6月20日承诺如下:在未付清和解协议书上约定的全部款项前,东辰集团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集团银行存款1200万元的冻结。 原告中煤集团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以与东辰集团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实际履行了前两笔付款,且东辰集团承诺不履行完和解协议的履行款项,法院有权不解除东辰集团银行存款1200万元的冻结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准许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460.43元,减半收取计98230.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红龙 审 判 员 黄 琳 审 判 员 周朝阳
法官助理 樊之珏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