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26执24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喜鹏
审判员 林明东
审判员 陈诺斌
书记员 黄葆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