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21民初4206号
申请人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以防止诉讼期间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华润混凝土(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彬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谌厚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