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港宏经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2民初805号
原告:秦皇岛市港宏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全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秦皇岛市港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港宏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港宏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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