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54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彬(系原告***次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化谦,淄博淄川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民,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光红,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光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唐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梅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54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彬(系原告***次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化谦,淄博淄川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民,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光红,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光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唐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