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4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卢龙县蛤泊镇中坨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3007956828187。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河间里******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北李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邸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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