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财保85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3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