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349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里坝镇任家沟村2组1号附1号。 被告: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汇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山张社区***附现与商城路交叉路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恒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汇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运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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