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4民初1057号
原告: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路西关段路北01层。
法定代表人:徐孔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亚齐,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路东15号。
法定代表人:周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芳,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琮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3元,依法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献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