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0163号
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112-14号。
法定代表人:苏凤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路西关段路北01层。
法定代表人:徐孔森。
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22年11月17日13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曜辰
书 记 员  张青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