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中农国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4056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城关镇人民路西关段路北0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66720775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被告:重庆中农国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775号10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FGR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中农国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7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