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06执60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经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2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