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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6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北首礼官村东78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中信大厦1713室。 负责人:***。 原审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恒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