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汕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西路(原海西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周桂娟,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中信大厦1713室。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德州众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腾鸿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德州铭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开发区南首腾达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汕茂电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德州众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铭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