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民初1058号
原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十里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