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83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旗,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复全,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898号农机大市场18#商业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36738249。
法定代表人:葛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教育局,住所地阜阳市东平路与和谐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003160456L。
负责人:颜明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浩,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该局项目办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教育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满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泓霄
书 记 员 郑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