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终6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大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港口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1066511F。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侠,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898号阜阳农机大市场18#商业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36738249。
法定代表人:葛跃,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大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叶志强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凯凯
书 记 员 宋振华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