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1402号

原告:***,女,194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原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民,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898号阜阳农机大市场18#商业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36738249。

法定代表人:葛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齐素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李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