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1402号
原告:***,女,194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原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民,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898号阜阳农机大市场18#商业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36738249。
法定代表人:葛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诉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齐素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李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