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83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复全,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向阳办事处致富路**农机大市场**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36738249。
法定代表人:葛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军,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教育局,现住所地阜阳市东平路与和谐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003160456L。
负责人:颜明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浩,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局项目办主任,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原告***与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期限30天。2021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杜 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训旺
书 记 员 沈方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