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550号
原告:***,女,194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898号阜阳农机大市场18#商业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36738249(2-10)。
法定代表人:葛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子刚,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子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冬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汪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