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枫桥轩敞水泥制品厂与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6931号
原告:诸暨市枫桥轩敞水泥制品厂,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陈家村勤农自然村梯子山。
经营者:***,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旺路22号凤山小区29幢。
法定代表人:俞铭嵩。
被告:**,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市枫桥轩敞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诸暨市枫桥轩敞水泥制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市枫桥轩敞水泥制品厂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