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姚江镇汪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681民初18870号
原告: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旺路**凤山小区**。
法定代表人:俞铭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荣,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诸暨市姚江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诸暨市姚江镇*****/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泰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姚江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荣,被告***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道路改造工程款11275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被告的新农村道路改造工程招标,经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藻分中心公开开标,确定由原告公司为中标人,该工程合同价为555504元,中标工期自2015年12月17日计划开工。2016年2月14日计划竣工,工期为60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另对增加工程通过设计变更联系单确认。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保质保量按期提前竣工,于2016年1月20日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受诸暨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委托,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造价审定,做出的审定价为706755元。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该工程的款项应当于2017年2月4日前支付完毕,可至今仅给付过594000元,余款112755元经多次催讨未付。
被告***经济合作社答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现因村经济困难,无力支付。
原告铭泰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道路改造工程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工程中标公示、图纸会审记录、图纸会审签到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属合同、设计表更联系单、变更5000元以上工程项目审批表、工程联系单、开工申请表、村级工程项目验收报告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证据,以证明原告经招投标中标本案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及相应造价的事实。被告***经济合作社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铭泰公司与被告***经济合作社建立的建筑承包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经结算,被告***经济合作社尚欠铭泰公司工程款112755元,事实清楚。现原告铭泰公司要求被告***经济合作社向其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诸暨市姚江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原告浙江诸暨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12755元,款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5元,依法减半收取1277.5元,由被告诸暨市姚江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楼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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