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70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66457464。
法定代表人:焦爱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钢,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格,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用名: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36号。统—社会信用代码:114506000077008785。
法定代表人:许辅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添荣,广西十环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宗余,广西十环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防城港市住建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雁
审 判 员 李丽莉
审 判 员 李启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澄莎
书 记 员 林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