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70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66457464。
法定代表人:焦爱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钢,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格,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用名: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36号。统—社会信用代码:114506000077008785。
法定代表人:许辅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添荣,广西十环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宗余,广西十环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防城港市住建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雁
审 判 员  李丽莉
审 判 员  李启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澄莎
书 记 员  林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