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25民初1123号
原告: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
法定代表人:焦爱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克,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腾飞,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民政局,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文化西路**iv>
法定代表人:雷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泉。
原告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与被告龙游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9日、2021年1月2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克、被告民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士林、李红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民政局支付承揽款人民币161000元;二、判决民政局支付欠付款利息(利息以上述欠付款为基数,2019年8月19曰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止利息为人民币22855元),以上二项合计人民币18385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民政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其中标民政局招标的“龙游县烈士陵园雕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7月1日,其与民政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委托其为龙游县烈士陵园总体创意、设计、制作、安装“起义群雕雕塑、战役群雕雕塑、地雕雕塑、地雕雕塑&rdquo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805000元,承揽款分5次支付,第1次在泥塑完成后付合同总价的30%;第2次在硬质加工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第3次在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第4次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第5次为余款(结算价款的5%)待缺陷责任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付。合同开始履行后,其按约进行雕塑的总体创意、设计、制作和安装,并于2015年9月6日完成了全部雕塑的现场安装并交民政局验收,民政局于同年9月8日盖章确认通过了竣工验收。合同履行期间,民政局分三次向其支付承揽款644000元。竣工期满一年后民政局又通知其开票结算第4期(合同总价15%)的价款120750元,但其开票给民政局后,包括民政局原法定代表人邹国宁在内的相关人员均签字同意付款,后又以财政提出没有竣工结算审核为由,将发票退还,至今尚欠余款161000元未付。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民政局辩称,第一、其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涉案工程龙游县烈士陵园雕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是属龙游县烈士陵园管理处,该管理处原是其下属的事业单位,所以由其作为建设单位通过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施工招标。嘉禾公司中标后,由其与嘉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2018年12月29日,浙江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龙游县机构改革方案,根据改革方案其下属事业单位龙游县烈士陵园管理处,划转至龙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涉案工程的主体已经变更为龙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因此,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本案施工合同履行中,嘉禾公司拒绝配合龙游县财政部门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根据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财政部门进行造价审核。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工程款需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合同履行中,嘉禾公司拒绝配合涉案工程价款的审核,拒绝认可审价部门确认的该工程总价款。嘉禾公司诉称其延迟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第三,关于本案工程总价款应以工程变更后的实际工程量计算。2015年6月15日,其与嘉禾公司签订的合同总价款为805000元,但在实际施工中变更了方案,高1米的基座其也未实际施工,要求扣除没有实际施工部分的价款,且应以龙游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委托的审核单位,衢州公信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审定的造价641973元进行结算。综上,其作为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移交给龙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其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其作为该工程的发包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要求驳回嘉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民政局通过龙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案涉工程即龙游县烈士陵园雕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由嘉禾公司中标。2015年7月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武装起义群雕雕塑、战役群雕雕塑、地雕雕塑、地雕雕塑总体创意作、安装等,本次拟计划设计共三处,其中三处浮雕具体位置见土建施工图。三处浮雕尺寸如下:1、雕塑高2.5米、长3.5米、宽1.5米左右、基座高1米;2、地雕直径、地雕直径3米3厘米。材质要求花岗岩或类似质地的石材,石材颜色于实际采购前根据设计内容及周边景墙颜色确定。合同工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计60天。签约合同价为805000元。工程款支付:泥塑完成后付合同总价的30%;硬质加工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结算价款的5%)待缺陷责任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工程结算及工程委托审价按照《龙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政办法〔2006〕109号)等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开始履行后,于2015年8月3日,双方对案涉工程方案进行了变更,《龙游英烈》内容由龙南区委五烈士变更为士、农、工、商、兵五位非具体人物。《龙游战役》《龙游英烈》二组雕塑设计方案变更为雕塑与底座一体化设计及制作,有机结合。变更后《龙游战役》雕塑总高3米、《龙游英烈》雕塑总高2.8米。地雕由直。地雕由直径3米圆形变更为长23.2米长方形。嘉禾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完成了案涉工程交民政局验收,民政局于9月8日盖章确认通过了竣工验收。合同履行期间,民政局分三次向嘉禾公司支付承揽款共计644000元。2016年12月30日,龙游县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委托衢州公信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41973元,于2018年12月7日通知嘉禾公司,嘉禾公司对该造价不予认可。嘉禾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2020年7月28日嘉禾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天健(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0年10月30日天健(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案涉工程总造价673299元。
另查明,2019年1月18日,龙游县深化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龙机改函〔2019〕17号印发关于县民政局机构编制框架函,其中县民政局机构编制框架中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将龙游县烈士陵园管理处,划转至龙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关于民政局的诉讼主体问题。民政局认为,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其下属事业单位龙游县烈士陵园管理处,已划转至龙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案涉工程的主体已经变更为龙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嘉禾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案涉工程的合同双方为民政局和嘉禾公司,虽将龙游县烈士陵园管理处划转至龙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但民政局的主体并未消失,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民政局仍是合同的相对方,其主体适格;其二,民政局主张案涉工程适格主体为龙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质是合同的主体变更问题,实际上是案涉承揽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主体的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但就本案的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民政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龙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已协商一致。综上,民政局主张其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所欠承揽款的金额问题。案涉工程经天健(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造价鉴定,鉴定结论为总造价673299元,民政局已付承揽款644000元,双方对上述鉴定结论及已付款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民政局应付承揽款的余款为29299元。
三、关于所欠承揽款的利息问题。依据合同的约定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结算价款按673299元,质保金应为33665元。合同又约定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付,案涉余款数额为29299元不足质保金的数额,故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期限确定。民政局于2015年9月8日盖章确认通过了竣工验收,至今民政局也未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应视为工程无质量问题,故利息应从质保期满二年后即2017年的9月9日计付,利率按法定的利率计算。
综上,嘉禾公司与民政局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嘉禾公司依约完成了龙游县烈士陵园雕塑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民政局应当依约支付尚欠的承揽款2929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故嘉禾公司要求民政局支付29299元承揽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游县民政局偿付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承揽款29299元及利息(利息以2929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杭州嘉禾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杭州嘉禾雕
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672元(已交纳),龙游县民政局负担3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傅金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钿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