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4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胶商初字第1999号
原告青岛腾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纪处晓,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原告青岛腾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28日,原告与青岛腾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协议,青岛腾盛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将被告拖欠的货款264863.33元转让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64863.33元。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腾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建波
审 判 员 杨瑞国
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