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391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17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与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尚未领取的执行款58.36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思达电气有限公司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款159016.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