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

沈一线缆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2008号
原告:沈一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名,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满族,秦皇岛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秦皇岛市开发区泰和家园20-5-801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一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沈一线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一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一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9元,减半收取计2899.5元,由原告沈一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