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26民初342号
原告:左云县万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冯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左云县张家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左云县万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城市供电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左云县万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左云县万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云县万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左云县万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