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恢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西三路科技一村东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33882457。
负责人:张蕾,行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5291114G。
法定代表人:马厚全,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与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路支行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1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数额极小,无扣划价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短信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调查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但均已被另案查封且存在抵押登记,无查封价值,本案未采取查封措施。
2022年1月21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203号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大门紧闭,院内环境较差且无正常经营迹象。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2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查询,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履行能力较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2月23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梁龙飞,向其通报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能否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被执行人执行转破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91777.38元,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1291777.3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