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20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龙冈经济开发区龙阳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7415354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南一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5291114G。
法定代表人:**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2022年7月26日、9月20日、11月8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资金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8月5日,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三宗。
2022年12月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59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5059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502民初4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 帆